“欧润哲”商标异议决定书

 

本商标案件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本商标案件仅供学习参考,以下为本案件商标信息。

(以上图形为本案涉及引证的商标对图)

以下为商标局评审正文:

 33300690号“欧润哲”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广东科隆欧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门市蓬江区富拓家庭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江海区颖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科隆欧哲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门市蓬江区富拓家庭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4期《商标公告》第33300690号“欧润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欧润哲”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土特产杂品加工机械;包装机;非手动的手持工具;泵(机器);农业机械;印刷机;缝纫机;电脑刻绘机”。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537742号“欧哲OUZH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农业机械;水族池通气泵;粉碎机”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缺乏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300690号“欧润哲”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以上文章正文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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