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VR”商标异议决定书

 本商标案件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本商标案件仅供学习参考,以下为本案件商标信息。

VIV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商标引证比对图
(以上图形为本案涉及引证的商标对图)

以下为商标局异议决定书正文:

33898618号“VIV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翰加明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恒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翰加明品牌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3期《商标公告》第33898618号“VIV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IVR”指定使用在第9类“自拍杆(手持单脚架);眼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785107号“VIVO”、第18024686号“VIVO GLOBAL”、第23539918号“VIVOEYEWEAR”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话机;手机;头戴式耳机;照相机(摄影);眼镜”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细微,故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经查,本案被异议人先后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300多件商标,被异议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和使用行为,也未对其申请注册商标进行合理解释,且证据显示被异议人在好标网等商标转让平台存在批量高价售卖商标的行为。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行为非为自身生产经营使用需要,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等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898618号“VIV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以上文章正文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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