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第38879965号“CARTEL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商标案件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本商标案件仅供学习参考,以下为本案件商标信息。

(以上图形为本案涉及的申请商标与引证的商标图)

以下为商标异议决定书正文

38879965号“CARTEL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0期《商标公告》第38879965号“CARTEL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ARTELO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体育活动用球;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388476号“图形”,以及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638122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8类“高尔夫球杆;体育活动器械;运动包(如网球包,板球包,体操包,高尔夫球包)”等。双方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知名商标并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879965号“CARTEL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以上文章正文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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