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同日申请要怎么办?

 

1、提交使用证据,证明商标在先使用
  对于出现商标同日申请的情况,商标局首先将向涉及同日申请的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申请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提供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所谓的实际使用证据,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证据。对申请人来讲,提供使用证据环节有几个要点,即及时性、有效性、历史性,下面举例说明。
  案例一:某公司委托商标事务所代理申请注册某商标,相关事项由法人亲自负责。商标事务所收到《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后随即联系该公司提供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事宜。因为该公司法人出差在外导致联系困难,且无其他联系方式,致使事务所经多方努力后迟迟不能告知相关情况。等恢复联系并沟通情况后,该公司发现距离通知时限将近,只能草草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并寄出,导致商标局未予采信。
  案例二:C公司与D公司在某服务类别上申请的英文商标在商标局的审查中被认定为同日申请。C公司与D公司均提供了在该服务类别上的使用证据,经商标局认定皆为有效证据。则重点转到两个公司的商标使用时间方面。实际上C公司早于D公司使用该商标,但由于提供的证据中未能反映出来。致使商标局无法判定C公司先于D公司对该商标的使用。
  2、争取友好协商达成共识,明确约定相关权责
  在提供的证据皆无效或不能证明使用在先的情况下,商标局将向各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要求各申请人就同日申请的商标进行协商。申请人需要就涉及同一天申请的商品或服务内容进行协商,保留一方的申请而放弃另一方(几方)的申请。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之间就同时申请达成的协议可以是有偿的协议,也可以是无偿的协议,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商标局提交有效的协议文本。在此举例说明相关情况。
  案例一:A公司与B公司在第9类(电子计算机等)商品“计算机磁盘、鼠标(数据处理设备)、灯箱、唱片”上同一天申请相同商标,均未提供使用证据,进入协商程序。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A公司放弃“计算机磁盘”上的申请,保留其他商品申请,并向商标局提供了协议。本案例中“计算机磁盘”与“鼠标(数据处理设备)”同属0901类似群,为近似商品。因此A、B公司的协议中约定各自保留两种近似商品之一是明显不符合相关法规的。此协议属于无效协议。
  案例二:同处长春的E公司与F公司在第11类(照明、加热设备等)商品“锅炉、暖气片”上的商标申请为同一天申请。而两家公司的主营业务分别为“锅炉”、“暖气片”,并无冲突。因两公司对商标同一天申请相关规定不了解,错失了提供实际使用证据的时间。E公司主动联系F公司要求协商解决,但因F公司法人出差在外而无法正式接触。直到协商期限届满前,双方终于见面协商并达成共识,并赶在时限前向商标局送达了有效的合同文本,庆幸未因误期使协商无效。
  3、备齐相关材料,准时参加现场抽签
  如果在规定时间内协商未果或未能提供有效合同,商标局将向各方申请人发出《商标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要求各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参加商标同日申请抽签。商标局一般情况下在上下半年各组织一次同一天抽签,也有临时增加抽签次数的情况。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后,务必严格按照《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及《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须知》准备齐全相关材料,准时参加现场抽签决定商标归属,相关注意事项举例说明。
  案例一:同处沈阳的A公司与B公司在第35类(广告、商业经营等)服务项目上统一填申请某商标,均接到商标局发出的《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及《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须知》,要求其在某日参加在商标组织的同日申请抽签。但直到抽签截止时间结束,双方均未到场。商标局视为双方均放弃了同日申请的商标,结果同时驳回了双方的申请。
  案例二:杭州某公司与日本某公司在第11类(照明、加热设备等)商品上的商标同一天申请,并进行到同日申请抽签程序。同日申请抽签当日,杭州某公司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按时到场并完整提交了相关材料,日本某公司既未亲自到场也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到场。杭州某公司因日本公司弃权,自然中签。(本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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