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在很多时候都不被人关注,很多申请人认为只需要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就足够了,也不管什么“专利权评价报告”。这也导致了申请人对于该报告的不熟悉。究竟什么是专利权评价报告?我们带着这个疑问来了解一下。​

专利权评价报告

我国对于发明专利的审查采取实审制。相对于初审,实审更为严格、严谨;通过全球文献检索,以此确认发明创造的新颖性等性质,这样就能够保证发明专利的质量,但也造成了较长的审查时间。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则属于快速应用的专利类型,相比于发明,他们更容易得到运用,也更容易过时。

实用新型专利更适用于那些低成本、研制周期短的小发明,更适应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如果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上运用实审制,冗杂的程序将拖累企业生产、跟不上市场变化。为此,我国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初审制+评价报告”的确权方式更加科学,很好的适应了市场的变化。

它是由专利权人申请,政府经检索比较相似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授权条件作出的评价。它是一种非常权威的专利质量评价,可以说专利证书+专利权评价报告=稳固的专利权。

我们可以认为专利权评价报告就是政府有关部门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作出的实质审查结果报告。该项报告作用巨大,能够作为证据提交至专利侵权纠纷等证据文件。例如在某起专利侵权纠纷案中,如侵权方发起专利无效,专利权人便可拿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事实上,单单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专利权利并不稳定,因为我国对这两种专利只施行初审制,要想了解专利权稳定程度除了接受专利无效考验外,还能够通过专利权评价报告来确认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权利稳定性。

 

扩展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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