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第48272120号“像素引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标案件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本商标案件仅供学习参考,以下为本案件商标信息。

像素引擎

(以上为本案商标图样)

以下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正文:

48272120号“像素引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博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272120号“像素引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未仅直接描述其指定商品的功能等特点,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性增强,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像素引擎”指定使用在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上述商品的功能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以上文章正文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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