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第48021721号“医呼益吸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标案件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本商标案件仅供学习参考,以下为本案件商标信息。

(以上图形为本案涉及的申请商标与引证的商标图)

以下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正文

48021721号“医呼益吸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支修益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021721号“医呼益吸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32698号图形商标从主要认读文字上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以上文章正文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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