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821363号“布衣农民”商标异议决定书

 本商标案件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本商标案件仅供学习参考,以下为本案件商标信息。

布衣农民商标异议引证商标比对图

(以上图形为本案涉及引证的商标对图)

 

以下为商标局异议决定书正文:

35821363号“布衣农民”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李道之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史利

  异议人李道之对被异议人史利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3期《商标公告》第35821363号“布衣农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布衣农民”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86630号“布衣”商标、第7331703号“布衣贵族”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3类“葡萄酒;酒(饮料);果酒(含酒精)”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821363号“布衣农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以上文章正文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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